(2017)吉2404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洋与英安镇黄山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82号刘洋,珲春市英安镇黄山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刘洋与被执行人英安镇黄山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6)吉2404民初2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425元,案件受理费30元,申请执行费5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6日扣划被执行人英安镇黄山村村民委员在珲春市英安镇经营管理站的存款10512元。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将上述款项1051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已履行(2016)吉2404民初22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04执82号申请执行人刘洋与被执行人珲春市英安镇黄山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