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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珠海市俊达行贸易有限公司与珠海金合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俊达行贸易有限公司,珠海金合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4民初964号原告:珠海市俊达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中兴南路21号之一(一楼)。法定代表人:雷丰焰。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霆,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珠海金合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联港工业区大林山片区双林东路一号5#厂房三楼1区。法定代表人:林佛安。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俊达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金合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俊达行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俊达行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元,由原告珠海市俊达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朔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伍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