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08民初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锡忠诉李欣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锡忠,李欣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08民初2号之二原告:王锡忠,男,195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亚布力林业局。被告:李欣欣,女,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亚布力林业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锡忠诉被告李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锡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0元、诉讼保全费240,由原告王锡忠负担。审 判 长 王效群审 判 员 张晓鹏人民陪审员 陈 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金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