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顾禹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禹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5刑初71号公诉机关永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禹,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现住永修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禹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4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顾禹驾驶赣07/×××××号变形拖拉机(事故发生时,该车悬挂的车牌为赣07/×××××)由永修县虬津镇宝田村往虬津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宝田村张家组路段时,其车厢后门板非正常自主敞开侵入邻车道,与交会行驶的电动车驾驶人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顾禹驾驶车辆逃离了事故现场。2016年12月29日,经永修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顾禹在此次事故当中负有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顾禹与被害人王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6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顾禹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顾禹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王某某、陈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痕迹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条、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监控视频光盘及被告人顾禹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顾禹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顾禹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禹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罗大毛审判员 谈 黎审判员 叶方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君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