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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1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彦军、任贵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彦军,任贵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1民初201号原告: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榆社县泰新东街*号。法定代表人:赵素恩,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晓峰,女,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榆社人。被告:张彦军,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被告:任贵芳,女,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原告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彦军、任贵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12日以自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建龙审 判 员  梁 艳人民陪审员  张 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岳 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