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1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彦军、任贵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彦军,任贵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1民初201号原告: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榆社县泰新东街*号。法定代表人:赵素恩,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晓峰,女,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榆社人。被告:张彦军,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被告:任贵芳,女,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原告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彦军、任贵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12日以自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建龙审 判 员 梁 艳人民陪审员 张 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岳 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