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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终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君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终387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君,男,1978年2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永川区。先后四次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分别于2010年9月17日、2011年7月13日、2013年1月29日、2015年4月1日被判处六个月、九个月、一年、十个月,最后一次于2015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渝0118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二、责令被告人王君退赔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3045元。原审被告人王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君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君撤回上诉。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8刑初19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婷审 判 员  尹 华代理审判员  刘国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