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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863号原告:闫某某,男,汉族,居民。被告:李某,男,汉族。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682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初,被告成立渭南新艺佳公共设施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从2014年3月5日至2014年7月28日向原告累计68200元,用于工程垫资、盈利分红,2014年7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并承诺2014年年底还清,后经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均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受理后经向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均未找到被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起诉时应提供被告明确的相关信息,以便于诉讼的正常顺利进行。而本案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明确,故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闫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5元,退回原告闫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