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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9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吴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吴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9081号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一民,董事长。被告:吴钢。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以重复立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贝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