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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2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张春荣、孟祥俊与告四平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荣,孟祥俊,四平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444号原告:张春荣,女,农民,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原告:孟祥俊,男,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王桂玥,吉林首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平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家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景惠,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荣、孟祥俊诉被告四平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荣、孟祥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许原告张春荣、孟祥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春荣、孟祥俊负担。审判长 王 凤审判员 牛云鹤审判员 王富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