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2执2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建忠与金坛市众诚制衣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忠,金坛市众诚制衣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82执2775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忠。委托代理人汤小芳。被执行人金坛市众诚制衣厂。业主程四化。关于陈建忠申请执行金坛市众诚制衣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金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坛劳人仲案字(2015)第53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仲裁裁决书确定: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金坛市众诚制衣厂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建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0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500元、医疗费184117.9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9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护理费3500元,以上款项合计351567.98元。逾期被执行人金坛市众诚制衣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陈建忠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金坛市众诚制衣厂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金坛市众诚制衣厂履行法律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金坛市众诚制衣厂均未履行。2016年11月24日,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目前被执行人金坛市众诚制衣厂及其业主程四化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1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金坛市众诚制衣厂及其业主程四化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根据被执行人金坛市众诚制衣厂及其业主程四化的不履行情况,依法将被执行人金坛市众诚制衣厂及其业主程四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2017年4月19日,本院委托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金坛市众诚制衣厂业主程四化的房产及车辆信息情况进行调查。2017年3月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陈建忠对此无异议,认可被执行人金坛市众诚制衣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陈建忠认可被执行人金坛市众诚制衣厂及其业主程四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坛劳人仲案字(2015)第53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建军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代理审判员 何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师菊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