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万世江与刘乾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世江,刘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415号申请执行人:万世江,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刘乾明,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万世江与刘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乾明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乾明所有的坐落于富顺县成套住宅两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房产交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需要续扣押的,申请人须提前一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雷腾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茂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