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22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万世江与刘乾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世江,刘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415号申请执行人:万世江,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刘乾明,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万世江与刘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乾明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乾明所有的坐落于富顺县成套住宅两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房产交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需要续扣押的,申请人须提前一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雷腾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茂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