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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4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杜科登与郑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科登,郑守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4民初1727号原告:杜科登,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郑守兵,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杜科登与被告郑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杜科登诉称,被告因生意周转,用济南市室��屋抵押,分别于2013年12月17日、2014年4月21日、2014年8月14日向原告借现金共计25万元,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郑守兵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市,法人登记地为历下区,合同签订地在市中区,合同争议事项双方协议管辖法院应为历下区人民法院,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日期为2013年1月17日、2014年4月21日、2014年8月14日借条三份,三份借条分别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如不能按约定日期归还,可诉请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落款处为被告签名,且签名下方备注处手书:“本合同签约地为济南市槐荫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述三份借条虽然均约定了管辖法院,但“本合同签约地为济南市槐荫区”的备注内容在被告签字确认之后,且被告现对上述内容不认可。原告亦未进一步提交相应证据。本院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签约地为本院辖区。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均位于济南市,故本案应移送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处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郑守兵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郑守兵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沛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