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8民初14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鹏辰运输有限公司与刘锦屏、杨红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鹏辰运输有限公司,刘锦屏,杨红军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8民初1484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鹏辰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春闪,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锦屏。 被告:杨红军。 原告深圳市鹏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锦屏、杨红军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25日向原告送达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深圳市鹏辰运输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鹏辰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25元,由原告深圳市鹏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鹏辰运输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胡 亚 楠 人民陪审员 李 玉 晨 人民陪审员 苏 顺 庆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倪嘉瑶(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