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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韩广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韩广岷,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3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住所地临清市龙华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峰,行长。申请执行人韩广岷,男,1971年2月18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育新苑公建楼A2号楼7楼。法定代表人刘建立,经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韩广岷申请执行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3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长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建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邢继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