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6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重庆金平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罗俊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金平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罗俊,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63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金平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大盛镇街道。法定代表人:樊金平。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宜均,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俊,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苍松大厦*座**楼。法定代表人:李军平。上诉人重庆金平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罗俊、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字第6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金平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金平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俊安审判员 周 文审判员 滕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钧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