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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3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某与戴某1、戴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戴某1,戴某2,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民初1141号原告:郭某,男,199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永,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某1,女,199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戴某2,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张某,女,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郭某诉戴某1、戴某2、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计127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宋加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