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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3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村支行、龙岩市大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村支行,龙岩市大通科技有限公司,连华伟,叶晶华,李丰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171号申请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村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红坊镇红炭山龙岩矿务局大门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2325077L。主要负责人林雄志,行长。委托代理人修仰财,男,汉族,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村支行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申请人:龙岩市大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南路佳宝电脑城三楼北区6A,组织机构代码:70539819-4。法定代表人连华伟。被申请人:连华伟,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申请人:叶晶华,女,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申请人:李丰玉,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村支行与被告龙岩市大通科技有限公司、连华伟、叶晶华、李丰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村支行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法院依法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叶晶华名下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南路(西城商业中心)2层202房屋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65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村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叶晶华名下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安××(西城商业中心)2层202房屋(龙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村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  晓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笑燕(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