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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2执恢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锦州金亚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朱立东、刘海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金亚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朱立东,刘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恢320号申请执行人:锦州金亚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法定代表人刘玥,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朱立东,男,1966年6月6日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黑山县。被执行人:刘海艳,女,1969年9月30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黑山县。本院在执行锦州金亚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朱立东、刘海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另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佟大志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昱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