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4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黎海燕、黎勇与邹鎏鑫、邹晖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海燕,黎勇,邹鎏鑫,邹晖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4民初783号原告:黎海燕,女,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黎勇,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良军,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鎏鑫,男,199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被告:邹晖,女,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高,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显耀,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黎海燕、黎勇与被告邹鎏鑫、邹晖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海燕、黎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良军、李聪亮,被告邹鎏鑫、邹晖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高、邱显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海燕、黎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法院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款项人民币659711元;二、请法院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经营资金人民币88505元;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3305.38元(违约金以未付清款项的0.1%计算,计算至被告退还全部款项和经营资金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1月20日,详见违约金计算表)四、请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共计人民币791521.38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5日,原告和被告邹鎏鑫三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成立益阳市阳瑞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瑞公司).原告黎海燕出资额为102万,认缴51%的股份;原告黎勇出资额为20万,认缴10%的股份,于2026年12月31日前缴足认缴的金额。原告黎海燕向被告邹晖汇款714000元,原告黎勇向被告邹晖汇款140000元。同时,二原告向被告邹晖支付资金约118760.8元用于阳瑞公司正常运营。因原告与二被告在管理和经营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故原告依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向被告邹鎏鑫提出无条件股份转让要求,并于2016年10月19日与二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邹鎏鑫分5期向原告退还款项,第1期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8.54万元:第2期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34.16万元;第3期2017年1月30日支付8.54万元;第4期2017年2月28日前支付17.08万元:第5期2017年3月30日前支付17.08万元,被告邹晖承担连带还款和违约责任。同时,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书》第二条第2款的约定,原告与二被告须于2016年11月15日前对原告投入到阳瑞公司的118760.8元经营资金进行结算。但是二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不与原告进行结算,直到2016年12月24日才对l18760.8的经营资金进行结算,并达成了补充协议,约定被告邹鎏鑫退还经营资金88505元,被告邹晖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和违约责任。《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后,二被告没有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按时的向原告退还款项,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要求二被告提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并有权要求每天按未付清款项的0.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付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违反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邹鎏鑫、邹晖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0月19日约定5次分期支付,第五期为2017年3月30日,现未满履行期限,原告没有达到起诉条件,法院不应该受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对原告提交的《黎海燕、黎勇身份证复印件》、《公民信息检索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邹晖向黎海燕、黎勇还款明细表》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形式合法,依法予以采信;对《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的三性无异议,认为未达到起诉条件,本院认为上述两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黎海燕、黎勇向邹晖付款明细表》有部分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中的款项总额与《股权转让协议书》股权转让款的数额能够互相印证,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支出交易明细(四张)》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补充协议》与该份证据中的部分款项互相印证,本院对该份证据中与《补充协议》中重合的款项予以采信。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对被告提交的《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无异议,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该证据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5日,原告黎海燕、黎勇和被告邹鎏鑫三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成立益阳市阳瑞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瑞公司),原告黎海燕出资额为102万元,认缴51%的股份;原告黎勇出资额为20万元,认缴10%的股份,两原告认缴金额均于2026年12月31日前缴足认缴的金额。益阳市阳瑞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成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后原告黎海燕(乙方)、黎勇(丙方)与被告邹鎏鑫(甲方)、邹晖(丁方)于2016年10月19日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乙方和丙方自愿退出益阳市阳瑞电气有限公司,并自愿将持有该公司的股权(乙方和丙方分别为51%和10%)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并以现金方式与乙方和丙方进行结算。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和丙方不再享有该公司相应的股东权利,也再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经协商一致,甲方按以下分期方式分别向乙方退还71.4万元,向丙方退还14万元。(1)甲方于2016年11月30日前向乙方和丙方支付8.54万元;(2)甲方于2016年12月30日前向乙方和丙方支付34.16万元;(3)甲方于2017年1月30日前向乙方和丙方支付8.54万元;(4)甲方于2017年2月28日前向乙方和丙方支付17.08万元;(5)甲方于2017年3月30日前向乙方和丙方支付17.08万元。对于乙方已投入到阳瑞公司的资金约108760.8元和丙方己投入到阳瑞公司的资金约10000元,根据阳瑞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甲方于2016年11月l5日前进行结算,具体退还数额以结算为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甲方违反上述约定的,视为根本违约,乙方和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同时乙方和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自违约日起算,甲方每逾期一天,支付全部未付清款项的0.1%,直至甲方款项全部付清为止。丁方自愿对甲方上述退还款责任和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黎海燕、黎勇,被告邹鎏鑫、邹晖在该协议中签名。2016年12月24日,原告黎海燕(乙方)、黎勇(丙方)与被告邹鎏鑫(甲方)、邹晖(丁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乙、丙、丁四方对于2016年10月19日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第二条第2款,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四方共同遵守。乙方和丙方投入到阳瑞公司的经营资金共计118760.8元,经甲、乙、丁四方结算一致确认同意:甲方于2017年4月30日前向乙方和丙方退还经营资金共计88505元,丁方自愿对甲方上述退还款责任和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乙方认缴益阳市阳瑞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瑞公司)股金102万元,持股51%,己实缴股金822760.8元,丙方认缴阳瑞公司股金20万元,持股10%,已实缴股金15万元;股权转让甲方后,由甲方和丁方自行缴足阳瑞公司所有的缴股金或者由甲方和丁方将阳瑞公司予以清算和注销。本协议为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与股权转让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月16日期间共计向原告支付194289元,现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协议约定还款,双方协商未果,酿成纠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1、被告邹鎏鑫是否应支付原告黎海燕、黎勇股权转让款、经营资金及具体数额。2、被告邹晖是否对被告邹鎏鑫的还款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被告邹鎏鑫是否应支付原告黎海燕、黎勇股权转让款、经营资金及具体数额。原告黎海燕、黎勇与被告邹鎏鑫、邹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被告邹晖未按《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约定,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根据该协议的有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邹鎏鑫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款。关于《补充协议》约定被告邹鎏鑫应向原告退还资金的诉讼请求,虽该协议约定被告邹鎏鑫于2017年4月30前退还经营资金,但根据《补充协议》约定该协议系《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与股权转让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故亦适用于《股权转让协议书》中关于款项提前到期的约定,且被告邹鎏鑫于2017年1月16日支付了100000元股权转让款后,在本案开庭前亦未再支付过任何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邹鎏鑫退还经营资金。关于具体金额,被告邹鎏鑫应支付原告黎海燕、黎勇股权转让款854000元及退还经营资金88505元,被告于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月16日共计支付了原告194289元,尚欠原告股权转让款659711元及应退还的资金88505元,故对原告请求被告邹鎏鑫应支付原告黎海燕、黎勇股权转让款854000元及退还经营资金88505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股权转让款违约金,原、被告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每逾期一天,支付全部未付清款项的0.1%,本院认为该约定的违约金折算成年利率为36%,虽属合同约定,但过分加重了被告的负担,对被告而言有失公平,应当予以调整,本院酌定调整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1月20日止为23760.47元(详见判决书后附表),此日后的违约金以实际欠股权转让款为本金,按年利率24%支付至还清之日止。关于应退还88505元的违约金,原告要求自2017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邹晖是否对被告邹鎏鑫的还款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被告邹晖在与原告黎海燕、黎勇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中均约定了被告邹晖对被告邹鎏鑫的退还款责任和违约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邹晖对被告邹鎏鑫额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另,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未进行股权变更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约定了被告支付转让款的期限,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原告有权起诉被告要求支付转让款,如被告在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后,原告不配合被告履行股权变更事宜,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邹鎏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黎海燕、黎勇股权转让款659711元及违约金23760.47元(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1月20日止,此日后的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继续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限被告邹鎏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黎海燕、黎勇经营资金款8850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5月1日开始,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继续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三、被告邹晖对被告邹鎏鑫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黎海燕、黎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1715元,财产保全费4570元,共计16285元,由原告黎海燕、黎勇承担289元,被告邹鎏鑫、邹晖承担159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辉人民陪审员  周霞玲人民陪审员  周金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付凌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计算明细金额(元)期间年利率%天数(天)应付违约金(元)8540002016.12.1~2016.12.2569.33854000-85400=7686002016.12.3~2016.12.3013834.8768600-8889=7597112017.12.31~2017.1.157597.11759711-100000=6597112017.1.16~2017.1.201759.23总计23760.47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