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5民初3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高阳与张忠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阳,张忠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3136号原告高阳,女,31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张忠国,男,54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高阳诉被告张忠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宫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美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