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行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彭细妹与怀化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细妹,怀化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C}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湘12行初30号 原告彭细妹,女,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 被告怀化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应云,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细妹诉被告怀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确认及行政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细妹于2017年5月12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争议,原告以此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理由正当,且该行为未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细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细妹负担。 审 判 长  周 晓 代理审判员  李容容 代理审判员  王国旭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肖丽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