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3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祖英诉被告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祖英,余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3民初151号原告李祖英,女,195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余涛,又名余小霞,女,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原告李祖英诉被告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李祖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祖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长  方明强人民陪审员  周乾高人民陪审员  XX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贺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