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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玲玲与孙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玲玲,孙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财保60号申请人:李玲玲,女,1986年01月1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孙尧,男,1982年08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李玲玲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公积金予以冻结。申请人以房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尧在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安管理部的公积金,期限为12个月。案件申请费1020.00元,由孙尧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