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刑初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刑初2405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第2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弘淼、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东方鞋城1楼20号”龙天宇”商铺销售假冒的”耐克”、”newblance”、”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同年6月22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及库房内查获假冒的”耐克”、”newblance”、”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共计3680双,价值人民币132112元。经耐克体育有限公司、新平衡运动鞋公司、阿迪达斯体育有限公司鉴定:上述运动鞋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审计被告人王某某销售假冒的耐克、newblance、阿迪达斯运动鞋的销售额为人民币71193元。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东方鞋城1楼20号”龙天宇”商铺销售假冒的”耐克”、”newblance”、”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同年6月22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及库房内查获假冒的”耐克”、”newblance”、”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共计3680双,价值人民币369600元。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新平衡运动鞋公司、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运动鞋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审计:被告人王某某销售假冒的耐克、newblance、阿迪达斯运动鞋的销售额为人民币71193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扣押物品清单,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审计报告、现场照片,鉴定书,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刑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席爱军审 判 员 腾霄琼人民陪审员 马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苏 蕊????????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