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民终3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魏长华其他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长华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345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魏长华,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上诉人魏长华因执行异议之诉不予受理一案,不服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7)鲁0126民初7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魏长华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魏长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长华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军审 判 员  李亚超代理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习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