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3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魏长华其他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长华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345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魏长华,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上诉人魏长华因执行异议之诉不予受理一案,不服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7)鲁0126民初7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魏长华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魏长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长华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军审 判 员 李亚超代理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习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