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金庆刚与齐齐哈尔市富重传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庆刚,齐齐哈尔市富重传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6民初385号原告金庆刚,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齐齐哈尔市富重传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法定代表人谢富华,该公司经理。原告金庆刚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富重传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金庆刚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庆刚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庆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00元,减半收取计142.50元,由原告金庆刚负担。审判员 苍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郎丽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