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5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丁虹与上海聪翔实业有限公司、叶晓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虹,叶晓聪,叶月贵,汤锡英,叶林茜,上海聪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5210号原告:丁虹,女,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鸿彬,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晓聪,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被告:叶月贵,女,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被告:汤锡英,女,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告:叶林茜,女,199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被告:上海聪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叶晓聪原告丁虹与被告叶晓聪、叶月贵、汤锡英、叶林茜、上海聪翔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丁虹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虹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贾 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章凌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