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11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忠良诉刘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良,刘丽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1512号原告李忠良,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抚顺县。被告刘丽,女,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良诉被告刘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忠良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自行处分自诉权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良撤诉。审判员 李润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