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22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785号原告:李某,女,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被告:郭某,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同意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大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剧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