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785号原告:李某,女,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被告:郭某,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同意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大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剧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