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民终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望奎县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齐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望奎县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莉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终3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望奎县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万友,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波,男,汉族,农民,现住绥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莉,女,汉族,现住巴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寇胜,黑龙江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望奎县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望奎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1民初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望奎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1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望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望奎县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石云丽审判员 赵 明审判员 杨晓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喜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