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财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廖雄真、吴振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雄真,吴振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财保86号申请人:廖雄真,男,汉族,1970年8月8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委托代理人:廖宾真,男,汉族,1980年6月6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与申请人系兄弟关系。被申请人:吴振业,男,汉族,1993年6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城中区,系粤H×××××号车的登记车主。申请人廖雄真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吴振业名下的粤H×××××号车(以价值人民币60000元为限)。担保人廖宾真为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现金人民币60000元作为担保。经查实,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预交保全申请费62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廖雄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吴振业的粤H×××××号车(以价值人民币60000元为限)。上述车辆被扣留在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平高速公路大队。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审判长 胡植彬审判员 陈国云审判员 罗艳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雅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