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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刘圆圆、闫成田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于京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刘圆圆,闫成田,胡传美,闫某1,闫某2,于京京,枣庄市振宇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18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与振兴路交叉口北100米处路东。负责人:赵新祥,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成田,1951年10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铜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传美,女,1954年3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铜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京京,男,1984年1月23日生,汉族,驾驶员,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振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峨山后村(郯薛路北)。法定代表人:邵玉美,该公司经理。原审原告:刘圆圆,女,1982年4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铜山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2民初4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明,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开庭传票后,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关于贵院审理我司上诉的(2017)苏03民终1834号案件,经查明我公司未予预交上诉费,我司已经全额履行了赔偿款项,分别为2016年12月9日三笔:112000元、149002.41元、149002.4元,对于此案我司尊重一审判决,积极履行,并不予上诉,特此说明。”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收到法院向其送达的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政代理审判员  孙守明代理审判员  汤孙宁二○二○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俞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