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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绳军与李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绳军,李明,绳军,李明,绳军,李明,绳军,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66号申请执行人:绳军,女,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李明,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085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明在银行的存款18370元划拨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13×××7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0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修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