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财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更祥、张洪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更祥,张洪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财保166号申请人刘更祥,男,1971年4月2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申请人张洪奎,男,1987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申请人刘更祥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张洪奎驾驶的冀A×××××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保全价值2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洪奎驾驶的冀A×××××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