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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与贵州以晴光电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贵州以晴光电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初136号原告: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址:贵州省新蒲新区管委会临时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朱国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应旭,男,1986年7月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系原告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凤,贵州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以晴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新蒲新区以晴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周毅青,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平,公司副总经理。被告: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法定代表人:樊建伟,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东,公司法务专员。原告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与被告贵州以晴光电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4800.00元,减半收取计132400.00元,由原告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晓波审 判 员  何 亮人民陪审员  黄大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再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