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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辖终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厦门大博供应链有限公司、卢敬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大博供应链有限公司,卢敬锋,陈秀钦,高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辖终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大博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洪文石村万事发工业厂区A栋二楼之五。法定代表人:卢敬锋。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敬锋,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秀钦,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维,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凌云,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勤,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厦门大博供应链有限公司、卢敬锋、陈秀钦因与被上诉人高维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85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厦门大博供应链有限公司、卢敬锋、陈秀钦上诉称:借款合同的实际签订地点实在厦门市××区,而不是厦门市××区,三上诉人的经营地、居住地也在厦门市××区,本案应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由签订地点所在地法院管辖,《借款合同》载明合同签订地为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广场北八楼,位于厦门市××区。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审原告依照约定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厦门大博供应链有限公司、卢敬锋、陈秀钦的上诉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汉聪审 判 员  黄伟民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林毓琦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