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殷俊与武永忠、王水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俊,武永忠,王水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524号原告:殷俊。委托代理人:李玥,辽宁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隋常有,辽宁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永忠。被告:王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俊与被告武永忠、王水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俊负担。审 判 长 唐 卫代理审判员 张莹莹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禹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