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刑终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冯某爱危险驾驶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某爱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刑终83号原公诉机关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爱,男,1959年7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雷州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系客运司机,户籍所在地雷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3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被鹤山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鹤山市人民法院审理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某爱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7)粤0784刑初8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冯某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文礼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冯某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10月1日9时许,被告人冯某爱驾驶粤A×××××号大型客车搭载副驾驶员黄某和乘务员陈某1以及18名乘客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镇出发开往湛江市徐闻县,途中经过佛山容某、南头和中山小榄几个地方站点继续让其他乘客上车,导致实载人数严重超过核定载人数。客车行至深岑高速公路往鹤山市共和镇方向共和出口前路段遇前方实施分流时被交警发现。经现场核查,车辆实际载人数为75人,车辆核定载人数为43人,超过核定载人数74%。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到案经过和破案经过,被告人冯某爱的供述,证人车某、陈某1、蔡某、郭某的证言,身份材料等相关书证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爱无视国家法律,从事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冯某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交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诉人冯某爱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其有以下酌情从轻情节:1.其受雇从事旅客运输业务以来一贯遵纪守法,是初犯、偶犯;2.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配合调查执法工作,认罪态度好,并积极交纳罚金;3.其主观恶性小,超载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判处缓刑不致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缓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意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合法,建议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冯某爱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冯某爱未提出新的证据。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2016年10月1日11时30分,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一大队民警在深岑高速公路往共和方向共和出口前路段实施分流措施中发现粤A×××××号大型客车存在超载行驶的行为,于是要求停车检查。经核实查证,该车辆核定载人数为43人,实际载人数为75人,超过核定载人数74%。上诉人冯某爱被当场抓获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此案告破。2.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证实上诉人冯某爱的身份情况,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3.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上诉人冯某爱具有驾驶资格,准驾车型是A1A2。4.公安机关出具的行驶证复印件证实,粤A×××××大型卧铺客车所有人是广州禧臻运输有限公司,定载人数43人。5.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证实,广东省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收到粤A×××××号客车违章过客费18000元。6.现场照片证实上诉人冯某爱驾驶的粤A×××××号客车被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一大队民警查获时车内乘客状况。7.证人车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日8时30分,其和妻子在顺德大良登上粤A×××××号客车,一路都有乘客陆续上车。其座位周边好多人都无座位堵在车内过道上,不清楚具体多少人。其所乘坐的大客车司机没有换过,是交警拦停时的那位司机。8.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客车的乘务员,负责卖票。其乘坐的粤A×××××号客车于2016年10月1日9时从顺德大良出发,当时有28个乘客,从容奇、南头、中山小榄陆续有乘客上车。客车从小榄上高速行至共和路段被交警拦停,交警清点的实际载客情况,发现车上乘客共62名大人11名小孩(不包括其和司机)。大人收费160到190元不等,小孩免费。客车被查处超载后便由江门汽车总站安排两辆大巴转运。客车一直由冯某爱驾驶。9.证人蔡某的证实,其承包了广州禧臻运输公司从广州到湛江市徐闻县路线的客运经营权,是这条线路的安全责任人。其与客车司机冯某爱、副班司机黄某、乘务陈某1是雇佣关系。2016年10月1日11时许,其接到冯某爱的电话说车辆超载了10多人,其就让他开车慢一点,到了开平沙塘出口,其安排车辆帮忙转运。其后来才知道没算上孩子。当时车上还有副班司机黄某,乘务员陈某1。粤A×××××号大客车平时不是行驶这一条路线的,国庆节那天这条线路的一辆大客车坏了,所以临时调这辆车过来接送客人。粤A×××××号大客车车主登记是广州某运输有限公司,但实际支配人是其。某运输公司负责车辆的年检、保险购买,业务联系,司机、乘务员安全驾驶的教育等。10.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广州禧臻运输公司安技部的主管,与冯某爱是上下属关系。2016年10月2日公司接到广州交通局电话得知粤A×××××号大客车超载。超员应该是出站后在半路上上客,同时车上的视频监控坏了,公司未能监控到车辆在路上的超员情况。粤A×××××号大客车客车车主登记是广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人是蔡某。11.上诉人冯某爱的供述证实,2016年10月1日9时,其驾驶粤A×××××的大客车从顺德开往湛江徐闻。发车时,有副驾驶员黄某、乘务员陈某1和18名乘客。途经顺德大良、容奇、南头、中山小榄四个站陆续搭载乘客上车,在江中高速东升收费站上高速往湛江徐闻方向行驶,当行至江中高速公路龙湾收费站附近时,陈某1验票后告诉其发现车上有75人,其中大人(含司机、乘务员)64名,小孩11名,该客车核定人数43人。其便向车辆实际支配人蔡某报告大客车超载这一情况。蔡某让其驾车搭载乘客到开阳高速公路的沙塘收费站出口转运乘客。约11时30分,途经江鹤高速往共和方向共和收费站附近路段时,被江门高速一大队民警检查大客车发现存在超载的违法行为而查获。上述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上诉人冯某爱所提上诉意见,经查:1.上诉人冯某爱上诉称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经查证属实。但危险驾驶罪属于刑法上的危险犯,其社会危害性并不表现为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只要法益面临威胁,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即可构成犯罪。在本案中,上诉人冯某爱明知其驾驶的客车严重超员仍继续行驶,其主观恶性较大,故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2.但鉴于本案中上诉人冯某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且已在一审审理期间主动交纳罚金,原审判决判处拘役五个月属量刑偏重,考虑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本院予以改判。上诉人冯某爱无视国家法律,驾驶机动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上诉人冯某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预缴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属法条适用错误,且对冯某爱的量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但冯某爱上诉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7)粤0784刑初82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冯某爱的定罪部分。二、撤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7)粤0784刑初82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冯某爱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冯某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崔进文审 判 员 周 密代理审判员 叶毅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惠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