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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6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海芳与沙宁、凉山州丰源融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芳,沙宁,凉山州丰源融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周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6民初525号原告:海芳,女,1979年4月1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初中文化,村民,住四川省会东县。被告:沙宁,男,1971年1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中专文化,公务员,住会东县。被告:凉山州丰源融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长安路欧典嘉园小区B2幢6层2号。法定代表人:许应康,经理。被告:周波,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工人,住会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芳与被告沙宁、凉山州丰源融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海芳于2017年5月9日以所列被告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经申请批准后,予以免交。审判员  陈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岳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