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2民初4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巫少波与殷志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少波,殷志康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1322民初4249号原告巫少波,男,汉族,1971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委托代理人李国强,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志康,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委托代理人胡嘉琳,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原告诉称,原、被告约定,被告向原告转让博罗县夏寮村的富士康征地回拨地420平方米,转让款730000元,第一期转让款604000元,余款待土地交付一次性付清。2010年4月7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第一期转让款604000元,但被告至今未将土地交付给原告。经原告再三要求足,原、被告于2013年12月25日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被告必须于2014年12月31日前交付土地,否则被告须立即返还原告已交付的款项,并赔偿利息。据此起诉贵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604000元及利息(从2010年4月7日起,以604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全部返还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36027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殷志康于2017年5月19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巫少波土地转让款604000元和支付利息150000元;上述款项汇入原告巫少波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市清溪支行;户名:巫少波;账号:95×××78);二、被告付清上述款项后,原告不再就本次纠纷追究被告的任何民事责任;如被告未能按上述约定期限付清款项,则原告有权按其诉请(包括本金604000元、自2010年4月7日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诉讼费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诉讼费12201元,因调解减半收取6100.5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卢东明审 判 员 纪汉雄人民陪审员 闾容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淑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