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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华山、黄元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华山,黄元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4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华山,男,汉族,1962年10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灯塔市。委托代理人陈玉生,福建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元章,男,汉族,1962年5月19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刘华山因与被上诉人黄元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4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华山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黄元章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4219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42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上诉人刘华山。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郑乐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晓媛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