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2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何文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322刑初1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文,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预备党员,上栗县人,上栗县金山镇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兼任金山镇人民政府驻南华村工作组组长,住上栗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上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黄伟,男,系被告人何文所在单位上栗县金山镇人民政府推荐。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以栗检公诉刑诉[2016]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文犯受贿罪,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翠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文及其辩护人黄伟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本院申请,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被告人何文担任金山镇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办主任及驻南华村工作组组长,期间昌栗高速南华段迁坟工展开。根据规定,迁坟工作由金山镇驻南华村工作组和金山镇交通办负责,驻村工作组负责审核坟墓的数量并在领条上签字履行财务手续,政府交通办负责征地、拆迁、迁坟以及对迁坟工作进行监督。在南华村迁坟过程中,南华村书记叶某1请求被告人何文进行关照以获取更多的迁坟补助款并承诺会给好处。由于南华段坟墓数量多、地形复杂,经叶某1跟金山镇政府相关领导商议,金山镇政府以包干的形式将南华村迁坟的事宜交由南华村村委会负责。后南华村通过造假协议和领条的形式将迁坟数量虚报至1398座,共获取迁坟补助款949080元,实际发放迁坟村民补助款66万余元,剩余28万元用虚假协议和领条与实际发放到村民手上的领条和协议混在一起给驻村工作组和交通办审核签字,再交政府财政做账。在此期间,被告人何文未能正当履行职责既未对迁坟数量进行清点又未对南华村交账材料进行核实。2013年12月的一天,南华村迁坟补助款到位后,叶某1安排余某从迁坟补助款中拿出3万元给被告人何文表示感谢,被告人何文收受了该3万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文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黄伟提出,被告人何文系自首,主动退赃,又系初犯,建议法院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何文担任金山镇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办主任及驻南华村工作组组长,期间昌栗高速南华段迁坟工展开。根据规定,迁坟工作由金山镇驻南华村工作组和金山镇交通办负责,驻村工作组负责审核坟墓的数量并在领条上签字履行财务手续,政府交通办负责征地、拆迁、迁坟以及对迁坟工作进行监督。在南华村迁坟过程中,南华村书记叶某1请求被告人何文进行关照以获取更多的迁坟补助款并承诺会给好处。由于南华段坟墓数量多、地形复杂,经叶某1跟金山镇政府相关领导商议,金山镇政府以包干的形式将南华村迁坟的事宜交由南华村村委会负责。后南华村通过造假协议和领条的形式将迁坟数量虚报至1398座,共获取迁坟补助款949080元,实际发放迁坟村民补助款66万余元,剩余28万余元为虚报冒领所得。2013年12月的一天,南华村迁坟补助款到位后,叶某1安排余某从迁坟补助款中拿出3万元给被告人何文表示感谢,被告人何文收受了该3万元用于个人消费。2016年9月2日,被告人何文主动到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退缴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昌栗高速南华村坟墓迁移补偿表,证明昌栗高速南华村坟墓迁移补偿的具体明细,共计补偿金额为664168元。(1)昌栗高速(南华段)迁坟调查核实情况汇报材料,证明被告人何文在昌栗高速(南华段)迁坟调查核实情况汇报材料上签字。(1)金山镇政府财政所结算清单,证明被告人何文在昌栗高速南华段迁坟入账材料中签字。(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现金缴款单,证明被告人何文因本案违法所得3万元已被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扣押。(1)证明、工资表、金山镇2013年度机关布岗表和机关干部驻村安排,证明被告人何文系上栗县金山镇人民政府事业编制人员。2013年,被告人何文任上栗县金山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办主任、驻南华村工作组组长。犯罪主体适格。(1)归案说明,证明被告人何文系主动到上栗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投案。(1)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被告人何文的基本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1)证人易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他参与了金山镇人民政府驻村工作,是驻白鹤村和南华村的的挂点领导,昌栗高速南华段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他没有参与,但是他从账上过了一笔900000余元的昌栗高速南华段迁坟款项。2013年昌栗高速需要征用南华村的山岭需要对南华村范围内的坟墓进行迁移,当时政府开班子会议决定相关的迁坟款由金山镇财政直接拨付至挂点领导的账上,再将迁坟款拨付到报账员手上,由村上具体发放。昌栗高速南华段的迁坟款就是由金山镇财政打到他的账上的,然后他和南华村村委会的报账员余某一起到金山信用社从他卡上取了300000元给余某,剩下的60多万元通过转账转给了余某。(1)证人卢某、李某的证言,均证明2013年至2014年,在任南华村驻村干部的期间,没有参与昌栗高速南华段征地拆迁工作。驻村的工作都是由组长何文负责安排的,2013年至2014年何文没有安排参与南华村征地拆迁的工作事宜。均不知道从南华村收取30000元工作经费的事情,组长何文也没有给他们发放过任何驻村工作费用。(1)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至2014年计育办驻南华村期间,她没有参与昌栗高速南华段征地拆迁工作,也不知道这回事。驻村工作的事宜都是由组长何文负责具体安排,何文没有安排他们参与南华村征地拆迁工作。计育办驻村工作组日常开支按照财务手续通过政府财政予以报销。(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至2014年期间,因修建昌栗高速金山镇政府征用他们南华村的坟山。在征用坟山过程中,金山镇政府是由驻村工作组和金山镇交通办负责,当时驻村工作组是由何文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计育办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调处工农矛盾,审核坟墓的数量并在领条上签字履行财务手续。南华村虚报迁坟数量,金山镇政府一共拨付了94万余元迁坟补偿款给南华村,真实发放给村民的只有66万余元。叶某1安排余某从剩下的28万元左右迁坟款中各拿了3万元给何文和欧某。(1)证人余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份,按叶某1的安排由他经手从财政拨付给他们村的昌栗高速迁坟补助款中拿了6万元送给金山镇政府工作人员何文和欧某各3万元。(1)证人叶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份,在昌栗高速南华段迁坟工作过程中,何文是金山镇政府驻南华村工作组的组长,主要负责协调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以及协调村委会调处工农矛盾,其中也包括昌栗高速南华段的征地拆迁工作,在昌栗高速南华段迁坟工作中,金山镇政府驻南华村工作组负责对坟墓数量的清点工作,此外何文作为驻南华村工作组组长,还要在村民领取迁坟补助款的领条上签字以便交账。由于南华村迁坟工作过程中比较复杂,困难大,为了获得更多的迁坟补助款,他就安排余某送30000元给何文,希望何文能够在迁坟款的拨付过程中予以关照,提高补助标准,增加迁坟的数量,以便能够获得更多的迁坟补助款。(1)被告人何文供述,南华村驻村工作由他全权处理,驻村工作组对补助款的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要到现场进行核实,并在请款手续上签字,还要对农户情况进行核实,在其出具的领条上签字。在南华村迁坟过程中,南华村书记叶某1说会给他好处费。后来南华村迁坟数量1398座他没有进行核实,因为点不清,后来领导决定打包的形式,所以他也就没有进行现场核实,而是由南华村上报一个数量,他签字确认。迁坟补助款拨付到南华村之后,余浪涛拿了3万元给他。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文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何文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文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文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何文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文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海龙审 判 员 吴 浪审 判 员 黄文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肖 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