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2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开县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龙伦桂胡开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县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伦桂,胡开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2678号原告开县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95865007M,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汉丰街道开州步行街1007号。法定代表人刘红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道平,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腾,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伦桂,女,汉族,生于1966年2月1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胡开平,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19日,住址同被告龙伦桂。原告开县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龙伦桂、胡开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0日依法适用小额程序进行了立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1405元及滞纳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依据的事实及理由:原告主张其系开发商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被告系原告所服务的XX小区的业主,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被告至今不交纳费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本院认为,原告开县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17年2月17日依法变更了工商注册登记,公司名称变更为重庆敬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起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开县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戚国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兴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