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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唐某1与唐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1,唐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845号原告:唐某1,男,196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减压四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理人:唐某3(原告姐姐),女,195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利华食品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唐某2,女,195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退休干部,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唐某1与被告唐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唐某1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任继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