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2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小红与陈国俊、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红,陈国俊,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2民初190号原告:刘小红,女,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端理,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系原告丈夫。被告:陈国俊,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平利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安,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霞,女,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原告刘小红与被告刘小红与陈国俊、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叶刚人民陪审员 费健人民陪审员 黄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