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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特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杨雪、赵吉柱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雪,赵吉柱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特91号申请人:杨雪,女,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申请人:赵吉柱,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杨雪与申请人赵吉柱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协议确认一案。该纠纷经蒙阴县司法局组织调解,申请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赵吉柱承认所借款额,申请人杨雪同意申请人赵吉柱在2017年分二次还清借款,分别是于2017年5月15日归还借款98600元,2017年12月20日前偿还剩余借款100000元。二、如申请人赵吉柱有一次不履行,申请人杨雪可要求申请人赵吉柱全额履行剩余款。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杨雪与申请人赵吉柱调解协议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按本协议自觉履行义务,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申请人可依据该裁定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司法确认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宗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