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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执3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园、福州市大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园,福州市大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2执3922号申请执行人林园,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被执行人福州市大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何啟通,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林园与被执行人福州市大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榕仓劳仲案[2016]193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福州市大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园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福州市大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福州市大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州市大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存款;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州市大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州市大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3月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福州市大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福州市大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榕仓劳仲案[2016]19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盛浩执行员  陈智清执行员  张裕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欧阳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