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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4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九江县驰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沃华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县驰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山沃华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4民初381号原告:九江县驰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港口镇,组织机构代码32253118-9。法定代表人:陈贤启。被告:黄山沃华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循环经济园昌平路与红树路交叉口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055795517N。法定代表人:余淑珍。原告九江县驰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沃华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本案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同时延长本案举证期限十日,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计算。审 判 长  胡亚伟人民陪审员  宋玉林人民陪审员  潘素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常伟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