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4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兰小军、张兴书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小军,张兴书,海宁市红楼国通速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4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兰小军,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黄海飞,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兴书,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执行人:海宁市红楼国通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双山村一里小区公建房西侧11号楼288-306号,组织机构代码L3000773-2。法定代表人:张兴书,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小军与被执行人张兴书、海宁市红楼国通速递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现已执行到位48300元,余款717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现两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两被执行人分期付款,并向本院要求暂缓查封被执行人海宁市红楼国通速递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兴书、海宁市红楼国通速递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