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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赵文波与喻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波,喻桃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02民初281号原告:赵文波,男,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委托代理人:林文彬,玉州区玉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梁国森,广西三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桃英,女,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原告赵文波与被告喻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文婷婷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赵文波的委托代理人梁国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喻桃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文波向本院起诉称: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15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因家庭生活需要,于2013年9月15日,向其借款2万元,借期12个月,月利率20‰。逾期还款的,除利息照付外,每逾期壹日增加尚欠本金的2‰作为违约金;但直至借款期限届满,被告仍没有按照约定日期还本付息。现请求法院支持其的诉讼请求。被告无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的分析,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喻桃英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9月15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借款后,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收持;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20‰,借款期限12个月,逾期还款,壹日增加尚欠本金的2‰作为违约金。借款后被告仅支付过180元利息,之后未再支付利息及本金,逾期后原告因追索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诉争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责任分明。原告主张被告喻桃英向其借款2万元,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凭,该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还主张,要求被告从2013年9月1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计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但应从借款第二日起算。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答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喻桃英归还借款2万元给原告赵文波;二、被告喻桃英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赵文波(利息的计算,以2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16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上述债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的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是274元,由被告喻桃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48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农行广西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